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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中稷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67****746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51民初4436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1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5-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稷瑞威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300万元,以及支付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上海中稷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稷瑞威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92元,财产保险费5000元,两项合计3969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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