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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新华书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133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06民初4号
    案号 (2016)鄂0106执20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4
    发布日期 2016-12-3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新华书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21121520元的应收账款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融资款本金12518177.08元、融资期内利息567504元、12518177.08元融资款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0.08%,自2013年8月6日支付至本金偿还之日止或者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止、567504元借款期内利息产生的复利(按照年利率6.72%,自2013年8月6日支付至利息偿还之日止或者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止); 二、如果21121520元应收账款不足以抵偿上述第一项,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北永富春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005元减半收取60502.50元,由被告新华书业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收款单位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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