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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721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经开民初字第00004号
    案号 (2019)辽0191执恢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3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曲洪顺拖欠的劳务费46000元; 二、被告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曲洪顺拖欠的劳务费46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被告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迳行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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