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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721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经开民初字第02149号
    案号 (2019)辽0191执恢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3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道邦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欠款39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00元,由被告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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