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15****63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2431号 |
案号 | (2021)苏0113执25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尾款1341764.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169428.99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以172335.74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鉴定费23389.045;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41元,减半收取8670.5元,由原告江苏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7.5元,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43元。1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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