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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15****63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民初1356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中标科技公司与宝坻浦发村镇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座落于宝坻区马家店镇产业功能区盛泰道南侧、兰家洼二支渠东侧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为津(2017)宝坻区不动产权第1014450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宝坻浦发村镇银行在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中标集团公司、陈晓峰、陈姻红自愿为宝坻浦发村镇银行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范围为主债务及利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故宝坻浦发村镇银行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中标集团公司、陈晓峰、陈姻红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中标集团公司、陈晓峰、陈姻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应为在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受偿后的未偿还部分的借款本息。中标集团公司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宝坻浦发村镇银行提供了中标集团公司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担保决议,能够证明中标集团公司同意为涉诉借款提供担保,因此,中标集团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标科技公司、陈晓东、陈姻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94771.13元及截止到2020年6月29日的利息932820.33元,并按照年利率14.25%向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合同项下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宝坻区马家店镇产业功能区盛泰道南侧、兰家洼二支渠东侧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为津(2017)宝坻区不动产权第101445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晓东、陈姻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数额在对抵押合同项下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宝坻区马家店镇产业功能区盛泰道南侧、兰家洼二支渠东侧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为津(2017)宝坻区不动产权第101445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后的不能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04元,减半收取计42202元,由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晓东、陈姻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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