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雪堰永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建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279****43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12民初7933号 |
案号 | (2017)苏0412执37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5 |
发布日期 | 2018-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三联特种钢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22582.61元、支付截至2016年9月20日的欠息2143005.63元、按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借款本金13922582.61元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日止的利息; 二、常州市雪堰永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铭锦弹簧有限公司对江苏三联特种钢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各在1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常州市雪堰永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铭锦弹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三联特种钢丝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18194元,由江苏三联特种钢丝有限公司、常州市雪堰永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铭锦弹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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