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118111****89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2民初233号 |
案号 | (2019)津02执11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保税区法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经济区支行欠款本金50000000元及罚息(按照2015年空港(流动)字第0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以欠款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对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经济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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