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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南交罚[2021]004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1月28日15时04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八鲤收费站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万林驾驶桂N51255-大型普通客车,该车于2021年1月28日13时30分在南宁江南客运站发班去往灵山,站内配客11人,途经南宁大桥公交站时招揽2名乘客上车去往灵山,收取这两名乘客每人50元运费,该车核定停靠站点为南宁江南客运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询问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现场照片2张。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2
    决定机关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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