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627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民初1024号 |
案号 | (2017)川01执13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日期 | 2017-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2929132.9元(计算至2016年8月21日止,自2016年8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实计算); 二、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民生银行成都分行有权在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对孙刚、陈磬共同提供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暑袜北三街20号蜀都大厦15楼商业用房(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456973号)、北京市东城区南板桥胡同9号1幢等7幢(X京房权证东字第035411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35412号)两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以前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律师费80000、公告费、差旅费、抵押物处置费等)由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孙刚、陈磬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标准以据实或依据相应合同约定; 五、如果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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