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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627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2002民初2336号
    案号 (2017)川2002执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2-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5,565,927.95元及利息;二、被告孙刚、孙素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及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为实现债权费用分别在2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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