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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亳州广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0033****6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9137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2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亳州广美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芦振州货款146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7元,减半收取1613.5元,由被告亳州广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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