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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市监案处字〔2016〕第070201613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5000.0元;警告(通报批评)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06
    决定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潇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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