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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18]第1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按当事人回丽利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880.00元的6%予以罚款,即罚款52.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机关 海城市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