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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阮华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3984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商初字第00403号
    案号 (2016)苏0623执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6
    发布日期 2016-1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北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3336元(393336元-200000元); 二、被告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北达化工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39333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36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620元,合计人民币98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科泓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南通北达化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3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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