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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地龙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加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3909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1056号
    案号 (2016)苏0213执1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9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沪安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80200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0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 二、沪安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80200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0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 三、沪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兴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代理979008元。 四、对沪安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天地龙公司、南亚公司、戴志祥、吴顺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49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55187元,由沪安公司、天地龙公司、南亚公司、戴志祥、吴顺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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