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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地龙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加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3909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520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0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2
    发布日期 2015-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乾坤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华夏银行返还贷款本金14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逾期罚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上浮50%计算;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400万元的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上浮50%计算;以1000万元的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以及华夏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2600元。 二、对乾坤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华夏银行有权以叶福祥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3461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宜他项(2011)第60106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与叶福祥分别在744万、96万范围内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乾坤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叶福祥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乾坤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线材公司在1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76元,由被告乾坤公司、线材公司、叶福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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