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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6****65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32676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恢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迪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28500元;二、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迪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512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罚息利率(罚息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0%)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700元,减半收取23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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