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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内银保监罚决字〔2019〕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或悬挂加盖所属机构公章的备案表以及营业执照。二、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行政处罚内容 分别警告并罚款3000元和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1
    决定机关 内蒙古银保监局
    法定代表人 马文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