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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5023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5民初2609号
    案号 (2019)京0115执6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点金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反转让款 5 821 516.3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 821 516.31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点金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30 000元、保全保险费18 776.55元,共计48 776.55元; 三、张高胜、佳木斯中智信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点金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高胜、佳木斯中智信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点金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 441元,由点金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705元(已交纳),由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高胜、佳木斯中智信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 7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高胜、佳木斯中智信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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