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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学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089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厦民初字第1019号调解书
    案号 (2014)厦法执字第000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2-23
    发布日期 2014-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在讼争的ES2012PYSC0508号《煤炭购销合同》项下尚欠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002100.4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作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暂计至2013年8月31日为5562347.28元)。 二、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252395.00元和违约金2781173.64元,并同意分两期付款:于2013年11月25日向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3000万元;并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剩余部分货款7252395.00元和违约金2781173.64元。 三、本案下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余有60573吨货物未付款提货完毕,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需承担该货物所产生的港口建设费、码头开放费、超期堆存费及卸货开始后的其他一切港口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该些费用合称“物流费用”)。在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前述第一期全部款项后三日内,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向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签署“货权转移单”方式向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交付全部60573吨货物。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前述“货权转移单”后即相应完成交货义务,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在取得“货权转移单”后自行向货物保管方提货并在提取货物前付清货物物流费用。如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未相应支付物流费用造成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损失的,则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索赔。 四、在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按第二条约定向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后,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如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完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义务,则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免除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下其他债务。若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欠款未按期支付的,则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不免除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债务,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立即付清本调解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全部欠款,并有权自行处置本案项下所有货物,售货所得货款用于抵偿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所欠物流费用、货款和违约金,同时,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第三人徐学安和织金县马场乡明旺矿业开发厂自愿为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下对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织金县马场乡明旺矿业开发厂确认提供上述担保已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274622元,减半收取137311元,由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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