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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堡格莱斯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8MA****T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1144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37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蒋芦秀与被告四川堡格莱斯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签订的《堡格莱斯健身会VIP股东卡入会合约》。二、被告四川堡格莱斯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芦秀健身会费3999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999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时为止)。三、驳回原告蒋芦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四川堡格莱斯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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