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志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9386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徐民初字第00071号 |
案号 | (2014)徐执字第003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9-05 |
发布日期 | 2016-09-27 |
已履行 | 执行到位4831200元 |
未履行 | 尚未执行到位约1400万元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截至2014年7月14日,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苏耀特玻璃有限公司、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马凤明、武淑云、马玉松、李秋子、马志国尚欠原告胡小鹏借款本金1590万元,利息2030748元。 二、对于上述利息(2030748元),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苏耀特玻璃有限公司、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马凤明、武淑云、马玉松、李秋子、马志国承诺分六个月向胡小鹏支付完毕,支付方式为:2014年8月14日前支付30万元,此后每月的14日前支付346150元。对于159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7月14日后产生的利息,仍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月利率1.86%)执行(每月20日付当月利息295740元)。 三、对于1590万元借款本金,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苏耀特玻璃有限公司、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马凤明、武淑云、马玉松、李秋子、马志国于2015年5月14日前一次性向胡小鹏性付清。 四、如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苏耀特玻璃有限公司、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马凤明、武淑云、马玉松、李秋子、马志国未按协议约定足额、及时履行上述还本付息义务,则原告胡小鹏有权就本案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123423元减半收取为617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66711.5元,由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苏耀特玻璃有限公司、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马凤明、武淑云、马玉松、李秋子、马志国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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