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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邯处〔2020〕13040320000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0
    决定机关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岳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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