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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19]300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上虞区龙兴伞厂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9月收到1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是上海耐亮实业有限公司,金额85470.09元,税额14529.91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你单位对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14529.91元已在2016年9月进行申报抵扣,对应的成本在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纳税调整。导致少缴增值税14529.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26.50元、个人所得税28745.56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以所偷税款80%的罚款计35201.5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30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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