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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规罚字﹝2021﹞第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限三十日内自行无偿拆除位于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北的一处临时售楼处、一处临时样板房,面积共2361.29平方米。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6
    决定机关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