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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规罚字﹝2021﹞第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限三十日内自行无偿拆除位于相城区漕湖街道漕湖大道北、五星路东的一处临时售楼处及样板房,面积共2564.23平方米。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6
    决定机关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