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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博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谢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593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河商初字第0396号
    案号 (2014)河执字第01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0
    发布日期 2016-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安博众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1.13842万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23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博富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元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兰彬、张谢坤、肖进新、汤巧珍、缪希强、陈彩霞、琚红伟、魏宗赞、琚明忠对被告淮安博众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939元,由被告淮安博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博富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元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兰彬、张谢坤、肖进新、汤巧珍、缪希强、陈彩霞、琚红伟、魏宗赞、琚明忠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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