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市监景罚处〔202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银行地址:建行浙江省分行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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