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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豫博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1942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博金民金初字第00031号
    案号 (2016)豫0822执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5
    发布日期 2016-12-15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好强肉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00000元并自2013年1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被告博爱县豫博隆实业有限公司、许宾、王希敬、郝玉林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博爱县豫博隆实业有限公司、许宾、王希敬、郝玉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作市好强肉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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