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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龙成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107****745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7民初4456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3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龙成肥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芦阳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欠款8万元;被告訾立城对被告河北龙成肥业有限公司前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河北龙成肥业有限公司、訾立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河北龙成肥业有限公司、訾立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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