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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龙成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107****74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81民初1890号
    案号 (2018)冀02执189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18-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龙成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海涛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本金40万元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海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被告河北龙成肥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770元,退还原告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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