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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012****96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民终1151号
    案号 (2019)黑0110执恢6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19-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617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双龙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808799.83元;二、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双龙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欠款2808799.8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7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二、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给付哈尔滨双龙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644,774.63元; 三、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给付哈尔滨双龙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欠款2,644,774.6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70.00元,由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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