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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012****96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10民初434号
    案号 (2019)黑0110执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肇东市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3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肇东市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以7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原告预交),由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肇东市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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