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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012****96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10民初2253号
    案号 (2018)黑0110执2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2
    发布日期 2018-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金德丰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293,623.33元;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金德丰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金德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7元,由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负担16,4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金德丰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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