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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012****96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香民四初字第73号
    案号 (2018)黑0110执恢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欠原告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自2011年4月起,定于每月30日给付原告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2011年10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140000元。如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则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给付原告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9500元(诉讼之前的利息),原告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货款及利息29500元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92元z90(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845元,由被告哈尔滨锅炉工业锅炉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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