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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73709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香民四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2)香执字第006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9-19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欠原告彭涛运输款505280元,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自2011年10月起,定于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彭涛运输款3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运输款505280元.如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连续三期未按时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运输款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85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27元,由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承担,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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