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邦和喷织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4****6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629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28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2 |
发布日期 | 2019-0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施奇、张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宋施奇、张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 三、被告吴江市邦和喷织厂对被告宋施奇、张晓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钱俊华、洪耀良对被告宋施奇、张晓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860元,由被告宋施奇、张晓、吴江市邦和喷织厂、钱俊华、洪耀良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