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0066****66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06民初275号 |
案号 | (2021)豫0306执3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承兑汇票垫款995.7461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 年11 月2 日至垫款清偿完毕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五点五五计算,利息应扣减已支付的6586.96元)暂算至2020年10月31日利息为4022151.97元; 二、若被告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对被告恒泰国安包装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对应《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灿伟、董巧珍、张小平、叶安敏、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利霞、李政伟、刘英鸽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抵押物变价后,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不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张灿伟、董巧珍、张小平、叶安敏、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利霞、李政伟、刘英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89960元,由被告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灿伟、董巧珍、张小平、叶安敏、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利霞、李政伟、刘英鸽共同负担,鉴定费10万元,由被告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利霞、李政伟、刘英鸽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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