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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00069****02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外民三初字第317号
    案号 (2019)黑0104执恢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19-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柏青、张丽娜、黑龙江省建重钢结构有限公司、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铭借款2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柏青、张丽娜、黑龙江省建重钢结构有限公司、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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