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恒泰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MA****B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7民初6412号 |
案号 | (2021)皖0207执8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876811.97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增加的担保费11875元;三、被告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97200元;四、被告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芜湖市明宸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质押的其持有的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股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芜湖市明宸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严道翔、高珊、严道龙、杨锐、严道远、赵歆、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易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恒泰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芜湖宽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马鞍山恒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市恒荣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芜湖市明宸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严道翔、高珊、严道龙、杨锐、严道远、赵歆、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11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易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恒泰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芜湖宽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马鞍山恒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市恒荣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955元,由被告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明宸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严道翔、高珊、严道龙、杨锐、严道远、赵歆、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易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恒泰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芜湖宽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马鞍山恒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市恒荣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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