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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荆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30****4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6民初6718号
    案号 (2019)苏0116执30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双墩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荆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六合区冶山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二、被告南京荆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双墩社区村民委员会支付2015年至2018年的土地流转金及协调服务费(含2018年11月、12月的占有使用费)297238.36元,以及以13240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日起,以85217.2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以79616.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被告张大新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南京荆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双墩社区村民委员会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六合区冶山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约定的土地流转价格和协调服务费标准的占有使用费,被告张大新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南京荆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流转土地上的废料清理干净,并向原告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双墩社区村民委员会返还土地,被告张大新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双墩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4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584元,由被告南京荆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大新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58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南京荆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大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费用7584元交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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