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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聚源尚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生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0000BM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04民初401号
    案号 (2017)闽0504执18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8-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泉州聚源尚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中段五金机电商城内的中心商城第五层建筑面积5098㎡的商业用房返还给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支付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泉州聚源尚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2月7日前的租赁费用7678167.12元,并以月租赁费用为基数(已支付的租赁费用部分应先行支付或补足前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租赁费用),计付自各月租赁费用逾期支付之日(所欠租赁费用月份的当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6年12月21日前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三、泉州聚源尚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160848.18元、保证金70万元及已返还商业用房部分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532121.67元; 四、姚生财对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64元,由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12元,泉州聚源尚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生财共同负担108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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