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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70899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玄商初字第01559号
    案号 (2014)玄执字第01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03
    发布日期 2015-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弘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64元,退还销售折扣奖励90000元,支付违约金9000元,合计119164元。 二、被告张姚对被告南京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交纳受理费268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83元,由被告南京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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