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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鼎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朝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31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4民初3988号
    案号 (2018)苏0684执9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3
    发布日期 2018-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鼎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蓝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747023.3元。 二、被告赵亚安在抽逃出资1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浙江鼎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俞朝军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陶连云在抽逃出资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浙江鼎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俞朝军在被告陶连云抽逃出资6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丹在被告陶连云抽逃出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蓝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29元,由被告浙江鼎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2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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