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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皖砀交罚〔2021〕10000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2
    决定机关 宿州市砀山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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