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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平市明辉农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志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123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5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9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3
    发布日期 2015-04-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统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5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5日的利息为126650.1元;自2015年1月6日起以31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焕基、苏玉珍、梁丽萍、梁志明、梁建强、罗连英、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桂平市明辉农产品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龙门农业科技种养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07元,由被告谢统辉、梁焕基、苏玉珍、梁丽萍、梁志明、梁建强、罗连英、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桂平市明辉农产品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龙门农业科技种养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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