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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金嘉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好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021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7民初1168号
    案号 (2018)皖0207执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中金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工程款181000元,并以18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安徽中金嘉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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