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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滨工处〔2016〕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3
    决定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林树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