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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9****29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916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70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9-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庭路以西名士华庭18-1-3204号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维修标准为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应国家质量标准;二、被告天津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柴英房屋租金损失(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期间,按照每月2500元计算;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期间,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维修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月2500元计算);三、被告天津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柴英鉴定费损失36000元;四、驳回原告柴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7元,由原告负担834元,被告负担813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交纳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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